根据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规定,如果双方都属于成员国,则只需办理到外交部认证即可。对于香港来说,没有外交部之说,香港高等法院加签效力等同,而且必须由香港国际公证人首先对文件公证。
 
对于香港产生的文书拿到香港之外使用,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主要分以下几种:
 
1、对于拿到中国使用的文件,首先要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再由司法部驻港办公室盖转递章;
 
2、对于拿到除中国的之外国家,先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再由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如果该国不属于海牙公约国,则还需该国驻港领事馆认证。
 
3、如果该国在港没有领事馆,则在办理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后,送北京该国大使馆认证
香港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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