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房产交易授权委托书造假

2018-05-04 14:40:00  来源:海口日报  点击:

    5月2日上午,秀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佑等四人诉请撤销市国土局颁证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并当庭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并未支持将不动产恢复登记到四人名下的请求。
 
    2017年4月某日,王某国未经王某佑等四人同意,私自伪造《公证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将登记在四人名下的两栋别墅转让给琼山区凤翔街道办事处,并向市国土局申请将涉案房产办理变更登记至凤翔街道办事处名下。市国土局经审核同意,为凤翔街道办事处颁发了不动产权证。四人认为,市国土局未经他们同意便将其名下的房产办理转移登记给他人的行为违法,严重损害了其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
 
    承办法官李会勤考虑到本案处理结果与王某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追加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秀英区法院认为,王某国未经产权人授权同意,私自伪造公证委托书将四人名下的涉案房产转让给第三人琼山区凤翔街道办事处。市国土局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造成四人房产被转移登记至凤翔街道办事处名下,其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第三人凤翔街道办事处通过正常房产交易程序,在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涉案房产并已占有使用,凤翔街道办事处取得的不动产权证应认定为善意取得,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得到保护。法院依法判决市国土局的颁证行为违法,但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不予撤销,同时告知四名当事人,如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另行诉讼解决。
 
    法官提醒,第三人凤翔街道办事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正常的房产交易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系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房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第三人善意取得且已办理过户的房产,不宜通过撤销不动产权证的行为将不动产恢复至原告名下。法官提醒,房产交易过程中,行政机关应注意审查办证资料的合法性,保障房屋信息准确真实,助力营造诚信房产交易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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