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和公证还是有区别的?
就合同关系而言,在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中,公证有一个特殊的优势,就是 《公证法》 规定的:“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有法院判决的效力,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法律赋予公证的一个特权,但仅限于这种比较简单的、有直接给付承诺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些诸如证据保全、遗产分割、房产赠与等法律行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乃至惯例,必须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
但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是否进行公证仍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公证可以做的一些事,律师见证不能做。但是,我认为律师见证还是有一些自身独特的优势的。
律师最突出的优势就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所以,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查、分析,明确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后果,供当事人考虑决断,这应该是律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优势。
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在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时,都要依据自已的法律知识对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查,一般只有在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会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那么是不是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合同就肯定有效呢?这也未必。
如果公证员或律师的法律知识有欠缺,或者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尽相应审核义务,还是可能出现经过见证或公证的合同最终仍被认定无效的情况。
公证和见证对合同的作用
首先,有与双方无关的第三人参与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真实性能起到足够的证明作用;其次,有专业法律人士审查,会尽量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现。因为,如果公证处或律师所对本应无效的合同按有效合同进行了公证或见证,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这会促使他们认真地对待公证和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