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大陆公司与法国一家公司于2017年签订的的商业合作协议,约定由客户公司向法国公司生产产品包装。法国公司向客户公司多次下订单订购,客户公司完成产品订单后出口,并以指定方式运输到法国公司指定的目的地。后该笔订单下的全部商品已交付法国公司,但该公司未能向客户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因此客户向大陆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该法国公司注册信息属于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因此根据我国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国领域之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在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予以认证”,客户将被告的公司信息扫描件给到我们,我们为此做公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