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在办理涉外公证时,中国文件在外国使用都会进行翻译,公证人将文件公证后交由第三方或专门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法律英语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言语分支,有着本人共同的言语作风,法律英语用词精确严谨、句型构造复杂冗长等等,这使得法律英语翻译的难度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翻译。那么在进行法律翻译时,需求遵照哪些原则呢?
精确性原则
其实不论是翻译什么文体,忠于原文,精确表达原文都是翻译的根本。而关于法律英语的翻译来说,精确性是最重要的。由于法律是国度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标准,因而要想人们可以精确的了解法律内容,就必需使法律条文的表述精确无误、紧密确凿。
同一律原则
在法律英语翻译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一直同一,防止惹起歧义,法律词汇一旦选定后就必需坚持前后统一,否则就会招致法律概念混杂,从而影响法律的精准性。
精炼性原则
法律通作为国度立法机关制定标准的行为规则,所以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简单明了的论述当事人所应享用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因而在法律英语翻译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舍繁求简,防止逐词翻译、行文拖拉。
庄严性原则
法律是控制国度政权的阶级、集团的意志表现,它有鲜明的政策性、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法规遣词造句不像文学作品那样,没有华美的词藻和丰厚的修饰语,也不可以运用比喻,夸大的语气。因而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遣词造句应力图精确,用词正式,语意严谨、语气要严肃感。
言语标准化原则
所谓言语标准化原则主要是指在法律英语翻译中运用官方认可的标准化言语或口语,切记不可运用方言和俚语。固然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和翻译中有许许多多的金科玉律(如被动语态、外来词、缩略词等等),但有一点必需强调,那就是必需采用官方用语(词),特别是现行法律中已有界定的词语。法律用语是每个国度正式水平最高的言语,是其所管辖下的一切地域中通用的言语。例如,英国的法律概念不但在英国外乡通行,在其属地即一切英联邦国度和地域内也一概通行。正由于如此,一名原先在澳大利亚执业的大律师可被加拿大政府聘为法官而无需再去承受专业锻炼。因而,假如在受同一个法律体系管辖的地域内,法律用词、用语上各行其是,那么法律在施行的过程中势必乱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