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保护是指一国驻外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外交或领事代表为维护本国及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海外利益,用尽当地行政或司法救济的行为。
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办理“无配偶声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视为一种救济行为,具有领事保护属性,理由如下:
(一)签名属实公证在国内具有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据此,如果中国公民在国内的诉讼或非诉讼行为涉及其海外利益的维护,那么,中国领事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将因其具有证据效力而发挥领事保护作用。
(二)签名属实公证在接受国境内具有证明效力。依照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中国领事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接受国境内具有证明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第12条“公证和认证”第1、2款规定:“领事官员根据派遣国的法律规章,有权执行公证职务”“根据本条第一款所出具文件,在与接受国法律规章不抵触的条件下,在接受国境内与接受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和证明效力”。
由此,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办理“无配偶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可以说是为他们在当地依法缔结婚姻奠定法律前提,从而有效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