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事可出具婚姻状况公证或领事证明的种类
为在国内或国外使用的“领事婚姻关系”出具相应种类的公证。基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相关实践,在驻在国法律规章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中国领事可应本国公民申请,依照中国法律规章为其出具“领事婚姻关系”相关公证,包括结婚公证或离婚公证。
因此,如当事人提出上述某项公证申请,中国领事可依不同情形为其出具相应种类的公证如下:
1.“领事婚姻关系”相关公证在国内使用之情形。如中国公民确定其相关公证欲在国内使用,原颁发结婚或离婚证书的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可使用中文为其出具结婚或离婚公证,或者为该证书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2.“领事婚姻关系”相关公证在驻在国或第三国使用之情形。如中国公民确定其相关公证欲在驻在国或第三国使用,且驻在国或第三国接受的情况下,原颁发结婚或离婚证书的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可使用外文为其出具结婚或离婚公证,或者为该证书办理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办理在国内使用的“无配偶声明书”公证。依照中国《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实践,如定居或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欲在国内申办结婚登记,应当出示“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在国外使用的“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或领事证明。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相关实践,在驻在国法律规章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中国领事可应本国公民申请,依照中国法律规章为其出具在当地使用的相关公证或领事证明。因此,如定居或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欲在当地申办结婚手续,应驻在国有关部门要求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向领区内中国领事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有时,根据驻在国法律规章的要求,亦可能须由中国领事出具“结婚无妨碍或不持异议”的领事证明。
中国公民申请办理上述公证或领事证明须向中国领事递交材料并履行如下手续:
1. 当事人有效护照和有效居留证件或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当事人亲自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并签署或按指印的“无配偶声明书”及公证申请表或“无配偶证明”申请表;
3. 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