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9-09-24 11:04:03  来源:财政部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以下称公检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棉花以及毛、绒、茧丝、麻类等非棉纤维进行公证检验所需的经费。
 
按照公证检验的纤维种类,公检经费分为棉花公检经费和非棉纤维公检经费。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所属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负责管理全国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下达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监督考核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和监督公检经费。
 
第二章  公检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四条  公检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人工费、耗材费、水电供暖费、劳保费、电信邮资费、实验室及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及运维费、信息网络建设及运维费、仪器设备检定费、差旅费、培训费、标准校准样品费、样品运输费、业务管理费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公证检验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棉花公检经费实行据实结算。中央财政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成本标准,各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上年承担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量,以及上年工作质量考核系数,按年度据实分配下达地方财政。
 
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成本标准根据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检验任务量和抽样比例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作质量考核系数,是指根据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差异制定的经费核算调整系数。
 
第六条  非棉纤维公检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当年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计划,各类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的预计成本,以及上年工作质量考核系数。
 
第七条  工作质量考核系数和各类非棉纤维公证检验预计成本,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公检经费的核定和拨付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当年公检经费预算测算方案,报财政部审定。
 
第九条  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依据,对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的当年公检经费预算测算方案进行审核,并向有关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下达公检经费预算。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当年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安排和执行情况,对下年公检经费预算进行预计,并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向财政部报送提前下达建议数。财政部对提前下达建议数进行审核,并于10月31日前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前下达数列入下年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下达当年公检经费预算以及提前下达下年公检经费预算,均应抄送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或下年公检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及以下政府财政部门在支付本级公检经费时,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检经费的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按年度向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公检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后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公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公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公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公检经费使用范围,确保公检经费全部用于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认真按照上级下达的公证检验工作范围、任务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确保公证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公检经费使用单位应增强绩效意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检经费的核定、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挪用、截留或未及时拨付公检经费;
(二)弄虚作假、虚报检验任务量;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排的公检经费,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526号)同时废止。
 
附表:
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成本标准
 
检验项目 成本标准(元/吨)

备注

检验质量 58 以58元/吨为基准,按检验任务量浮动
数量检验 42 以42元/吨为基准,按抽样比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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