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案例丨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公证

2019-11-20 12:22:59  来源:山西司法  点击:

【案情概况】
 
2018年12月下旬,有一男一女两名当事人来到太原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结婚证公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涉外公证。公证员经询问得知,该名男士已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移民美国,能证明其身份的只有所持有的美国护照(姓名显示为* ZHAO)及我国第一代十五位的身份证(姓名为赵某),但其所持有的结婚证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姓名均为中文名字赵某,因该名女士王某未曾移民,其持有我国第二代身份证。
 
现王某正在申办美国移民签证,二人需要办理结婚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第一代身份证无法核验真伪,无法确认证件上的赵某是否确为其本人,也无法确认护照上的* ZHAO与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赵某为同一人。为确认其身份,公证员要求其在出入境管理机关查询移民前后的出入境记录。赵某赴出入境管理机关查询其出入境记录时被告知只有中国公民才可查询本人出入境记录。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其移民前为我省某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公证员遂与当事人一同前往医院人事科进行核实,人事科工作人员确认该当事人为身份证上的赵某,其人事档案也有相关情况记载,公证员做了现场记录并复印了* ZHAO 的人事档案。
 
在确认身份后,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规则》、按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三式为其二人办理了结婚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
 
【案例评析】
 
普通的涉外证照类公证在当事人材料准备齐全、公证员确认当事人身份后采用第三十三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办理即可,但本案例在办理过程中就卡在了赵某作为持证人的身份无法确认,当事人所持美国护照上的* ZHAO与结婚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上的赵某是否为同一人,缺少证据。如公证员不进行公证审查,根据当事人的自述即认定* ZHAO与赵某为同一人而出具相关公证书,可能会侵害赵某的合法权利,也给公证员带来执业风险。公证员考虑到当事人的办证需求,尽力为当事人想办法、寻找相关证据,在其原单位核实清楚后为当事人* ZHAO及王某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意义】
 
涉外公证是国际间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法律程序,按照国际惯例,在国内取得的诸如出生证、结婚证、学历证、存款证明、房屋产权证书等法律文件,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境外,往往需要公证、甚至领事认证才能得到所在国的认可,实现其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当事人身份难以确认,公证员努力为其搜集线索、寻找证据、满足其多元化的涉外公证法律服务需求,为我省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积极贡献力量。
 
【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专有名词解释】
 
涉外公证:涉外公证是指我国的公证机关为适应当事人(个人和法人)在国(境)外的需要, 对其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而向国(境)外出具的文书。
 
公证审查: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检查核对是否真实、合法所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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