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证制度
澳大利亚没有像我们国家公证处类似机构,澳洲也有公证人,由执业多年的律师担任。澳大利亚每个州或地区最高法院任命的(昆士兰州除外)。昆士兰州公证人任命方式与英国、新西兰相同,由坎特伯雷大主教任命。
申请成为普通公证人,必须是已在执业的律师,并且直至申请前仍在执业。很多公证工作至少需要公证员对澳大利亚法律和商业实践有良好的知识背景。换句话说,在为某项公证做准备时,必须对澳大利亚法律及实践中有关商业合同和契约制定、履行部分,具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公证人在本州获得足够的培训,拥有相关资格和合格的状态才能胜任公证机构的职责。
公证人所作的公证是针对整个(商业)契约,而非为了当事人某一方。特殊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利益冲突,可以为交易的当事人双方作公证。此时,公证行为还是为了确保该交易(契约)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公正的,而非为了当事人本身。当然,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话,显然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其次,当某公证书需用到国外时,公证员常常会在公证书中加上一条特别条款或附上一页“特别条款”。这种特别条款的字句并不固定,要根据公证事项的情况而定。在南澳大利亚,发到海外的公证书需要对文件签字作认证,这需要由公证员附上这样的特别条款:
告知所有要使用或参照本公证书的人:本人(公证员全名),作为一名普通公证人,迄今为止在南澳洲省最高法院公证人名册中仍然在列,有资格在澳大利亚联邦南澳州省从事公证职业。根据该州1981年法律执业者法案,此处向您致敬并承诺:本公证文件及其附件是由在文件上署名的当事人在我在场时自愿签署;该当事人或是我亲自认识,或是经我确认过其身份的;他们亲自来到公证现场并表示理解文件内容和法律效力。
本公证人在此郑重宣誓,我将在此处签上我的姓名并盖上图章(XX日XX月XX年)
(签名)(盖章)
(公证员全名)
澳洲文件公证书完成后,和其他国家一样送使领馆作领事认证,盖章,最后才能用于其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