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领事认证十条规定
1.领事认证机构委托代办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的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2.领事认证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外交部负责国家领事认证工作。
4.领事认证分为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和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
5.外交部和地方外办负责办理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
6.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办理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
7.领事认证人员包括领事认证签署人员和领事认证协助人员。
8.领事认证签署人员负责审核、签署工作。
9.领事认证协助人员负责受理、制证、收费等事务性工作。
10.外交部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的领事认证签署人员应当为随员及以上外交职务或者领事随员及以上领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