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与国内人结婚的越来越多,由于粤、港地域靠近,历史上的联姻较多。香港回归之后,随着两地民商事交往的深入发展,互涉婚姻家庭的现象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婚姻家庭案件急剧增加。

从内地司法实践来看,涉港婚姻家庭案件在涉港民事案件中占很大的比例,仅次于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其中,离婚案件是涉港家庭法案件的主要类型。目前,内地与香港审理互涉离婚案件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存在巨大差异,当事人在不同法域进行诉讼往往会带来不同的审判结果。截止目前,虽然两地在民商事审判的司法协助方面出台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2000年2月1日实施)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7月14日实施),但这两个安排对互涉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前者仅就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问题作出安排;后者仅对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争议(但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争议)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案件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有关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述两《安排》没有涉及。对于互涉离婚案件,两地法院都是按照各自法域有关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程序规则与法律适用规则处理,并且两地在审理互涉离婚案件方面还没有任何的合作与安排。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平行诉讼的现象经常发生,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讼累和造成两地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往往会导致不相容的判决,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如何协调内地与香港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建立相互承认和执行离婚案件判决的司法合作,是两地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
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话,就首先必须办理香港结婚证公证

1、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2、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需要提供香港结婚证原件。

香港查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