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庭近日调研发现,知识产权案件中,域外证据的认定与运用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

      一是域外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繁杂。当前,我国关于域外证据的规定,除了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存在与相关国家、地区的司法互助条约、协议安排中的特殊规定,为此,在具体个案中,可能因不知道相应的特殊规定而对域外证据做出错误认定。如对香港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所需的公证、认证程序即有不同的特殊规定。

      二是对域外证据的理解存在差异。域外证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形成”有不同的理解,对何种证据属于域外证据在认识上有差异。有人认为,只要证据产生过程中有一个环节存在域外性,就是域外证据。也有人认为,证据必须最终形成于域外才是域外证据。由此,导致部分案件当事人因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不属域外证据而未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使该证据丧失证明力或不被对方认可、质证,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三是对域外证据的效力存在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何种域外证据需经公证、认证以及未经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效力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部分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供的域外证据只要未经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即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而不予质证,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事实的认定。

      针对上述问题,丰台法院对涉及域外证据的相关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梳理,分析域外证据的主要来源地,搜集我国与域外证据主要来源地有关域外证据的相关特殊规定;同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提交域外证据时,对该域外证据应适用何种规定进行说明并指明规范文件来源;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加大对域外证据的释明力度,引导当事人依法举证,充分质证,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香港查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