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准备一个涉及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案子,涉案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注册的公司,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皆在上海,由一家在台湾的第三方公司生产合同标的物,并负责将货物送到上海港。货款支付方式及纠纷解决途径双方都在合同有具体约定,但是在买方签收货物后迟迟不予支付10%的尾款。我方委托人--卖方委托律师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香港注册的企业要在内地提起诉讼,法院要求香港企业不仅要提供主体资格的公证文书,还要求对起诉书(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等进行公证。不像内地企业只要有注册登记证,起诉书登上的印章推定事实。这样的公证文书只能由司法部制定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想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公室”的印章才有效。
通过和委托人的联系,发现即使是香港的公司在公司法务这一块还是有很多地方做的不近人意,比如,买卖双方在发生货款纠纷之后,买方只是通过电话的方式和对方负责人联系索要货款,而不是通过邮件快递,E-MAIL,传真或律师函的方式,这样做的风险是一旦时间拖的太久,诉讼时效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过去了,而卖方将可能丧失胜诉权。所以,在债务纠纷中,权利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保护意识,尽量留下主张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据以有效保护诉讼时效的有效性。

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才发现原来香港特区是没有邮政编码的,解释说由于香港地方比较小,邮递员一般都是比较熟悉路的,所以用不着。
 
法律相关:虽然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但是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法律相关往来还是看作是涉外的,相关程序及实体使用涉外。就仲裁而言,两地之间是相互承认和协助执行的,但是在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协助执行问题上还没有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除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具体明确的管辖协议,这种情况下,香港司法是成人内地司法的判决的)。

很多民事案件的最终意义在于最终能够得到执行,所以我们在申请仲裁之前先去内地的工商机关查询被申请人在内地可能拥有的财产,可是结果不太理想,在内地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由于贸仲仲裁裁决在香港是可以得到协助执行的,所以我们着手提起仲裁申请。

香港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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