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据在国内法律诉讼中出现在越来越多,关于境外证据公证认证的也越来越多。所谓境外证据,即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由此产生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可见,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
如何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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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公证专业办理境外证据公证认证。